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宝亭,上海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6年5月26日12时50分许,于本市X路、武康路口,被告驾驶牌照为沪xxxx小客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医学鉴定,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已造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某于2009年3月10日前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物损费等)共计60,000元,扣除被告已赔偿原告的54,000元,尚应赔偿原告6,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金毅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