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出生于(略),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剑英、尚某某,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兴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世杰、丁某某,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郑州兴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25日在被告的压力机车间工作时,从压力机顶部摔下,造成腰部受伤。被告派人将原告送到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被告支付了两次治疗的医疗费。2009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出院协议书,由于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停工留薪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后护理费、伤残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期间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之诉,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本案中原告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世忠
审判员高朝阳
审判员徐文亮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