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
上诉人龚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王某于2011年4月14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从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份10个月的抚养费,每月600元,共计6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龚某不服原判,于2011年6月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继军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