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荣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国华,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1958年8月5日,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伟,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荣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乙著作权纠纷一案,海南荣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李某乙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海南荣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乙人民币5000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依规定减半收取,余款退回。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江南
审判员戴义斌
审判员王娅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