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x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x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村X号X室。
被告武x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
被告武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
原告武x英诉被告武x华、武x凤、武x遗嘱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x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和被告武x华、武x凤、武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x英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亲姐妹关系,朱xx与武xx生育了原、被告四人。朱xx于2009年10月31日去世,武xx于1988年12月2日死亡。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于2002年登记在原告之母朱xx与原告名下,属于两人共同共有。朱xx生前于2009年3月26日留下一份遗嘱,明确朱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中的房产权由武x英继承。现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中属于朱xx的房地产权份额全部由原告继承,三被告无继承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武x华、武x凤、武x辩称,系争房屋是父母的老房动迁所得,应归母亲朱xx个人所有。朱xx早有记忆力下降的现象,所谓遗嘱不是朱xx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未经公证,是原告怕朱xx记忆力差,前后陈述不一。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均分系争房的产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三被告系亲姐妹关系,朱xx与武xx夫妇生育了原、被告四人。朱xx于2009年10月31日去世,武xx于1988年12月2日死亡。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于2002年11月27日登记在朱xx与原告名下,属于两人共同共有。朱xx生前于2009年3月26日留下一份遗嘱,明确朱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中的房产权由武x英继承。2010年4月22日,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房产证、遗嘱、户籍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被继承人朱xx所立之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清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诉讼费由获得遗产方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归原告武x英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武x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