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曹某。2005年7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王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曹某随王某共同生活,曹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至曹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曹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王某携曹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由曹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