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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被告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曹某。2005年7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王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曹某随王某共同生活,曹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至曹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曹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王某携曹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由曹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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