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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

被告桑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7年我和被告经人介绍定婚,共给被告彩礼x元。现被告又与他人定婚,未退我分文彩礼,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x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于2008年年初到外地打工,后又出国打工,至今未回。2010年4月份原告之父以原告的名义书写了诉状,又以原告的名义办理了委托手续,原告之父又在诉状及委托书按了手印,随后原告之父到本院立案,所以该案不能确定系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之父以原告的名义立案不符合有关法律程序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秀林

审判员潘全义

代理审判员陈同柱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龚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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