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瘦身护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
被告娄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娄某庆。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严某、娄某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将上海市X路某号二层卫生间的漏水部位予以修复;
二、上海某瘦身护肤有限公司给付严某、娄某修复费人民币5,000元(2010年7月31日给付人民币3,000元;严某、娄某将上述第一项的漏水部位修复后再给付人民币2,000元);
三、今后上海市X路某号二层卫生间再发生渗漏水情况,只要非上海某瘦身护肤有限公司改变底层墙体承重等结构原因所造成的,由严某、娄某负责维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由上海某瘦身护肤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在审理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