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57年6月30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1992年4月至2002年9月任原琼山地方税务局龙桥税务所副所长、所长,住(略)。200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汤尚濠,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国
代理审判员孙斯霞
代理审判员伍柄霖
二○○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