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工业园汇仁西大道758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1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海南利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15号中航大厦B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有误,相关事实也有待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
审判长高江南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戴义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