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安庆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略)-X室。
赵某某与孙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7)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09年3月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