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居民,个体户,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天新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X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孙某某与安徽天新蜂产品有限公司腾房纠纷一案,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巢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3日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X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