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某(又名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诉人汪某某与被申诉人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宣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汪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X号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玉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