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x。
被告陈x。
原告汤x诉被告陈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永新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队村民,1999年原告名下确权土地10.65亩,其中7.5亩原告开挖成鱼塘,该鱼塘座落于崇明县X村x队横界南,南至陈x地,北至被告鱼塘,东至泯沟,西至泯沟。1999年上半年,原告以人民币3500元价格将鱼塘流转给被告养殖经营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鱼塘租金,经相关部门调解无果,故涉讼。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给付原告汤x自2010年8月至12月鱼塘(该鱼塘座落于崇明县X村x队横界南,南至陈x土地,北至被告鱼塘,东至泯沟,西至泯沟)租赁费人民币600元(该款被告已当庭给付);
二、被告陈x自2011年1月起,每年给付原告汤x上述鱼塘租赁费人民币1250元(给付方式:于每年1月付清该年度费用);
三、上述鱼塘剩余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至2028年12月底止,期间被告陈x不得另行转包该鱼塘;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5元,由原告汤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