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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诉陈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省x市x区x镇x号。

被告陈x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原告钟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裴孙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被告陈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陈x。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日较短,互相缺乏了解,且被告赌博成性,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

被告陈xx辩称,自己以前确曾参与赌博,但现在已经戒赌,并找了份工作开始认真上班,已改邪归正,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陈x。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涉诉。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均不是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和理解,多为家庭子女着想,那么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蒋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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