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X路X号。
负责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招远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初某某,女,1957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男,1932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某某,女,1931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东乡县惠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饶某某,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
负责人:王某丁,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与被申诉人初某某、王某甲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7)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玉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