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初中文化,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
申诉人魏某某与被申诉人泗县水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宿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某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