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方a,女;因本案于201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a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起,被告人方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其经营的X发廊内,聘用卖淫女单a、方b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收取20元好处费。2010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方a先后将卖淫女单a、方b分别介绍给赵a、刘a,并让上述人员在发廊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单a、方b、赵a、刘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a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二次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为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a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