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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a与被告何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b,原告母亲。

被告何a,女,汉族。

原告蒋a与被告何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赌资上千上万元,把家里的十多万元全赌光。2000年10月至2001年8月,被告因长期赌博,导致第一次怀孕胎死腹中。第二次怀孕期间,被告还继续赌博,导致孩子早产一个月。2002年9月,原告献血,被告取走了单位发的全部慰问金,但对原告不闻不问。2003年4月起,夫妻开始分居。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夫妻继续分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认为我对家庭不闻不问,还参与赌博均不属实,家里的钱是原告做生意亏掉的。原告婚后不找工作,也不抚养孩子,连孩子长什么样都不知道。2003年4月,夫妻开始分居的原因是原告生活不检点。去年法院判决后,原告对儿子不闻不问,被告也住不回去,为了儿子,我仍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a与被告何a于1996年自由恋爱,1999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组成家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蒋c。婚后,被告长期居住其娘家,夫妻关系尚可,但由于原告对家庭和儿子关心不够,夫妻产生争执,并于2003年4月起分居至今。2004年10月15日,蒋a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因何a不同意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判决后,原、被告继续分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为此原告再次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TCL冰箱1台、x寸彩电1台、x台、春兰空调1台、TCL洗衣机1台、台式饮水器1台、电热毯1条、组合家具1套(包括组合衣橱1张、大床1张、化妆台1张、床头柜2只)、布艺单人沙发2张、布艺三人沙发1张、三人茶几1张、单人茶几1张(上述财产现在原告控制下);被子二条(现在被告控制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03年4月起分居至今;上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请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由于原、被告所生儿子尚年幼,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儿子蒋c应随被告生活为妥。原告现虽没有工作,但其有劳动能力,抚养儿子系其法定义务,本院参照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生活、使用,进行平均分割。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蒋a与被告何a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儿子蒋c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05年5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TCL冰箱1台、x寸彩电1台、布艺单人沙发2张、布艺三人沙发1张、三人茶几1张、单人茶几1张、x台及现在被告处的被子2条,归被告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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