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某某,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电力阜阳农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文敏,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冉某某与安徽电力阜阳农电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2006)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20日,冉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冉某某申请再审称,颍泉区供电局向派出所报案,给其名誉上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支持再审请求,冉某某提交了大余东西村X组证明、郭兴举及中郭东西村民证明等7份证据材料,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安徽电力阜阳农电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利辛县X镇X村自1993年起由阜阳市颍泉区供电局伍明供电所供电。冉某某自1997年12月起担任杜庄变压器电费收费员。2002年2月1日,伍明供电所以该台变压器欠电费未交予以停电。后冉某某接上电线,并向农户收取电费,于2月2日上午把1268元电费交给伍明供电所职工尚志东,但仍欠1000元电费未交。2月2日下午,伍明供电所从杜庄变压器上的电表盒上断掉电源。冉某某把变压器上电表盒的锁扣撬掉,再次接通电源。2月3日伍明供电所又予以停电。2月4日早上约7点钟,冉某某同中郭东队队长郭兴举一起到变压器上接电。村民杜兴朝告诉冉某某,尚志东不让人上变压器,上边有电。但冉某某执意登上变压器,不慎被电击伤。事故发生后,颍泉区供电局以冉某某偷电被击伤为由,向利辛县公安局报案。王人派出所经过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对此案未作结论。
本院认为,颍泉区供电局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属诬告、诽谤,且也未将材料向社会扩散,或通过其他方式散播。冉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冉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冉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汤龙
审判员:黄克勤
代理审判员:单其文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