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石a,冒名石b,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a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石a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二楼X号被害人李a暂住处,入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l,670元的索尼牌PCG-6D5P型笔记本电脑1台、诺基亚牌x型手机1部。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石a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扣押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a的陈述,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鉴定书、手印鉴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l,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