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3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女,29岁。
上诉人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林某乙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10)仙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林某甲上诉称:本案属于离婚民事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请求裁定把该案件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某乙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婚姻关系是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基础即配偶权。配偶权包括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离婚损害赔偿亦是侵权行为。本案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身体受损害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权,作出驳回林某甲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郑炳荣
审判员陈炳森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贞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