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57岁。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58岁。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孙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孙某某于2003年4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孙某慧。我们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因性格不合、家庭关系不睦等原因,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何某某所述不属实,我们婚前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婚后相处很好。因此,我不同意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4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孙某慧。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双方有时生气、吵架。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3月2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相互了解,婚后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也属人之常情,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相互谅解和支持,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女儿年龄尚小,正需要父母的关心和呵护,原、被告如果离婚,势必对孩子的成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原告何某某提出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单凭口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孙某某又不认可,原告何某某又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某不同意与原告何某某离婚,要珍惜这次机会,多与原告何某某沟通,使其能回心转意,与其建立一个美满、幸福、完整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某辉
审判员齐勇业
审判员陈恩峰
二Ο一Ο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