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1。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卢秀华,重庆市万盛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德强,重庆市万盛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17日双方在万盛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原告在患有精神病住院治疗期间,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达成的,是被告乘人之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故起诉来院,要求撤销双方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的“完清手续说明书”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精神状态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确认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原协议中离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6月24日起,婚生子女梁某(X年X月X日出生)由梁某某抚养。
二、座落于渝经开区X路X号X幢X-X号房屋一套归黄某某所有,该房按揭贷款由黄某某负责清偿,梁某某给付黄某某补偿款12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现金3万元及价值7万元的货物,余款2万元于同年7月底付清)。其余财产按2008年3月17日“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履行。
三、双方以各自名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某某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代正
审判员钱昳心
审判员王晓芳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