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岳某。
被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24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本市X路某号某室房产,房屋总价人民币7,956,479元,合同还对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交房时间等内容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人民币3,986,479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屋余款人民币3,970,000元。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遂于2010年5月6日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岳某、钱某于2009年9月24日签订的关于购买本市X路某号某室房产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岳某、钱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办理本市X路某号某室房产的撤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若因岳某、钱某的原因导致逾期办理的,由岳某、钱某赔偿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相应损失;
三、岳某、钱某已付的本市X路某号某室房款人民币3,986,479元转入岳某、钱某购买的本市X路某号X室房款之中。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77元减半收取,由岳某、钱某负担人民币20,788.5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侯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