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XX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封XX,男。
委托代理人贺XX,男,XXX司法局职工。
原告冯某与被告封XX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封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贺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被告承包原告家建房施工,中途停止施工,被告超拿工程款4200元。由于被告未施工完,原告另行签订合同,造成原告损失8000元,现要求被告退还工程款4200元,赔偿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封XX辩称,承包原告家建房属实,因原告过错导致无法施工,按施工的进度,原告尚欠工程款,不同意向原告退还工程款,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家建民房,合同约定共加建三层,建房价格为每平方米240元,如主体结束因拆迁不能继续施工,建房价格每平方170元,合同约定了丈量方法。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施工,施工中途,因发生打架事件,被告停止施工,对被告施工工程双方进行结算,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施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现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依据自己丈量房屋的面积,按照每平方170元标准计算工程款,认为被告超领工程款,要求被告退还工程款4200元,并认为另行订立建房合同导致自己经济损失8000元,要求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4715.5元工程款,认为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加固费用以及另行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共计x元。原告对增加请求未补交诉讼费。被告认为对工程款双方未进行决算,不认可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工程价款以及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我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申请内容进行鉴定,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中院(2010)西中法司技鉴字第X号函,将委托退回。现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对被告施工中途停止施工造成损失未提供有效证据。被告认为原告尚欠付工程款,保留向原告索要工程款的权利。调解不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建房协议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中法司技鉴字第X号函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协议,被告为原告家建房施工,施工中途停止施工,双方应对被告施工工程进行结算,现原告认为超付工程款,并认为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应进行评估鉴定,原告申请评估后,未缴纳鉴定费,导致无法做出鉴定,故不能确定被告是否超领工程款,且原告对被告停工对其造成损失未提供有效证据,现原告诉讼请求,无合法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