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首某,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莫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肖某,女,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邓某,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首某、黄某、莫某与被执行人肖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首某、黄某、莫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