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邵某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邵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周萍
代理审判员陆青
书记员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