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钱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