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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钱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钱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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