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邹某某,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武某某,河南恒翔(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王某甲预交1195元,王某乙预交1195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