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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3月1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起,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其已婚事实,编造假名假地址骗得被害人张X信任,以谈恋爱为名,分多次骗取现金共计x余元。案发后该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年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证明,被害人张X出具的谅解材料及收款收据条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已主动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孙建国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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