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闽清县X镇X路X号。
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原告黄某乙与原审被告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