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海韦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X路北段广武车站东。
委托代理人李某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海韦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海韦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