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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爽爽,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35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2日,原告出售给被告一批桑拿板价值x元整。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一直不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身份证明,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审判员徐苗苗

审判员张娜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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