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丙。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乙诉被告郭某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丙欠原告郭某乙款x元,被告郭某丙于2012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