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丁,男,18岁。
法定代理人郭某戊,男,80岁。
委托人代理人郭某丁元,男,41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尔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青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寿县泰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三泰尔顺方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寿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小南门。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丁,湖南泰尔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顺投资公司)、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顺建筑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丁及委托代理人郭某丁元,上诉人泰尔顺投资公司、泰尔顺建筑公司、被上诉人汉寿泰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莲,被上诉人汉寿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某己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