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刚负担。
审判员蒲某平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