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自己家的房上干活时与后巷邻居刘某某发生口角,田某某拿着正在干活用的斧头跑到后巷东头坡道拐弯处,砍伤刘某某鼻子,划伤刘某某面部、右上胸及左手掌。经华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面部,右上胸部,左手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为轻伤程度偏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并出示物证斧头、现场照片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实。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某某辩称,刘某某用砖砸他时,他一手拿的斧头,一手拿的瓦刀,用拿斧头的手去阻挡时,斧头从上往下划伤刘某某的面部,他没有想打刘某某的意思,致伤刘某某属过失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自己家的房上干活时自言自语的在叫骂,在后巷的刘某某认为田某某在骂他,于是两人发生对骂,期间刘某某称“你下来(我)把你弄死”。田某某就拿着正在干活用的斧头、瓦刀跑到后巷东头坡道拐弯处时,刘某某手里拿着砖块向田某某砸来,未砸住。后刘某某拿两块砖与田某某打在一起,刘某某用砖砸在田某某的额头,田某某用斧头砍伤刘金刚鼻子,划伤刘金刚右上胸,致伤刘某某左手掌。经华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面部,右上胸部,左手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为轻伤程度偏重。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田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田某某的供述、刘某某的陈述、刘某某、茹某某、刘某某、樊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卫校附院住院病历、华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提取笔录、物证斧头、瓦刀、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明。
庭后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愿意放弃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厮打的过程中致伤刘某某的身体,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被告人田某某辩称其属过失行为的观点,不能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王泉华
代理审判员王悦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严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