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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新蔡某电业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某电业公司。住所地新蔡某古吕镇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丙之母。

原审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新蔡某电业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丁贺堂

审判员王某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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