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某电业公司。住所地新蔡某古吕镇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丙之母。
原审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新蔡某电业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丁贺堂
审判员王某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