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宝,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宝,被上诉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