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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申请再审人):河南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某阳大地置业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被申请人):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润峰广场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克俭,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润峰公司于2004年8月15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大地公司偿付润峰公司代其支付的开发费(略).15元;2、对双方合作开发的上海市场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清算。原某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洛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04年9月24日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大地公司不服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原某法院经再审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大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永翔,润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克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黎东

审判员司胜利

代理审判员陈某云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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