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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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10年7月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某犯非法储爆炸物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奇峰、张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皮某某将雷管20发及五包炸药存放在其岳父马某1老宅子的东屋内。后马某1及其妻子吕某将炸药转移存放在老宅子的西屋内。2010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存放的炸药发生爆炸,致使大营镇90余户村民的房屋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纪某某、赵某甲、马某2等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皮某某存放的炸药为13.8-18.6公斤。纪某某的损伤为轻伤,赵某甲、马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大营镇政府现已代为补偿群众损失42万元。

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皮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皮某某在宝丰县X镇胜利煤矿打工,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皮某某将从矿上拿回家的雷管20发及五包炸药存放在其岳父马某1老宅子的东屋内。后马某1及其妻子吕某将炸药转移存放在老宅子的西屋内。2010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存放的炸药发生爆炸,致使大营镇90余户村民的房屋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纪某某、赵某甲、马某2等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皮某某存放的炸药为13.8-18.6公斤。纪某某的损伤为轻伤,赵某甲、马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大营镇政府现已代为补偿群众损失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皮某某供述,我老家是陕西省平利县的,我和我爱人马某3结婚后就住在宝丰县X村我爱人家,我在煤矿上干活。今年我在三门峡市陕县X乡兴隆煤矿上干活,今年6月17日凌晨三点多我爱人马某3给我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我就知道是我放在老宅东层里的雷管和炸药发生了爆炸,我也不敢回家了。

雷管和炸药是2009年我领着一些工人在宝丰县X镇胜利煤矿上干活时我平常在矿上井下的炸药库内领来的,剩下的20枚雷管和五包炸药没有用完。200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用报纸包着雷管(20枚)装在塑料袋内,用两个纸箱子装着五包炸药用我的面包车拉回了大营四村我家老宅的堂屋最东边的那间房内。两纸箱炸药放在了靠西墙的铁煤火上,五包炸药大概共重30斤。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3证言证实,爆炸物是我丈夫皮某某去年年底腊月开车从矿上拉回来的,他拉回来一箱半炸药,炸药是圆柱形的,比蜡粗点,外面用白塑料包着,一袋一袋的,用灰色纸箱子装着,我丈夫把这些炸药放在西院靠东边的一间。这些炸药我丈夫说是在大营老龙窑的煤矿上用的,放在家时我不同意,但也没有强烈反对。可能后来我家西院放炸药的那间房子租出去了,我父母就把这些炸药放在西院的西厢房了。

爆炸是发生在昨天早上3时许,邻居的房子也都不同程度的震坏了,我四妹子马某2的腿也被碎玻璃划伤了,她女儿也受伤了,在西院租住的那个老头伤的较重。周围都站了许多受惊吓的人,有的也受伤了。西厢房也炸成了废墟。

(2)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今日凌晨三点半左右发生爆炸了,爆炸的位置在我家老宅的西屋内,当时老宅的东屋内有一个老头纪某某在那住。我知道是老宅西屋里放的雷管和炸药发生爆炸了。

雷管和炸药是在我家老宅的西屋内,炸药是在老宅西屋的门后面靠近北墙的两个纸箱子内放着,雷管是在西屋内靠近麦屯的老油桶内放着。大概一个月前,我和我爱人吕某把老宅堂屋东边的那一间的东西搬到西屋的时候,当时搬这两个纸箱子的时候,我爱人说这两个纸箱子里装的是炸药,我知道是炸药以后,我当时也没有想太多,就一个人搬着一箱炸药到西屋了,另外一箱炸药是我和我爱人一块搬到西屋的。

(3)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0年春上有天下午,俺大女儿抱着两纸箱东西放俺家老院子北屋最东头那间西墙边的地上了,当时我也不知道她放的什么东西,我问俺丈夫那纸箱是什么东西,俺丈夫说那两个纸箱里放的是炸药。我和俺丈夫就把那两箱炸药放在俺家老院子西厢房北边那扇门后边了。2010年6月17日凌晨3点多,那两箱炸药不知道咋爆炸了。后来别人租房子,我和俺丈夫把那两箱炸药放在俺家老院子西厢房北边那扇门后边了。

我大女婿皮某某以前在大营胜利煤矿带副业队干活。2010年春节前他不在那个矿上干了,把在矿上在矿上用剩下的两箱炸药都拉回来了。

(4)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今天早上3时左右的时候,我和丈夫被爆炸惊醒,当时房间里窗户玻璃和窗帘都碎了。我女儿脸上有血,我娘和我姐夫也跑着到老院看租房纪某某,我们出来发现有许多商户都出来看情况,他们的房子玻璃也振烂的不少。我娘吕某的脸上受伤,租户纪某某身上、腿上受伤,我女儿赵某甲的头上也受伤了,我娘家老院的后邻居家的小男孩、我娘家的新房子后边邻居家的2岁多的小男孩也受伤了。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6月17日我在俺岳父家住,凌晨3点多发生爆炸,女儿头上流血了。东院是俺岳父家的老院子有一个老头在那院住,我到东院后俺妻子他兄弟马某4已经扶着那个老头上120车上了。俺大条船皮某某在三门峡陕县观音堂兴隆煤矿带班干活。

(6)证人马某5证言证实,我的房子和马某1家的老宅紧挨着,凌晨3点20分左右时我被“嘣”后一声震醒了,房子上水泥披乱往我脸上、头上、身上落,闻到很浓炸药味,我就拿住手机在二楼客厅里打“110”报了案。马某1老宅子都炸塌了。马某1老宅里院子里有一个人受伤了,在院子里躺着。

(7)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6月17日凌晨大概2、3点的时候,听见一声可大的响声,我家房子掉顶全都掉了下来,砸在了我的身上、头上。小儿子吴某某才24天大身上没有明显的伤但一直很哭。我头顶上砸了一个疙瘩,我婆子吕某好像也被砸伤了腿。我们家南边是马某1家的老院子。

(8)证人纪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七、八天前租马某1家西隔墙的老房子住,2010年6月17日凌晨三、四点的时候,我起来是解小手刚走到我住的屋门口就听见可大一声响,我接着我住的房子塌了,接着我就什么也不知道。醒后在医院了,我知道我被房子砸住了,我的头部、胳膊、大腿及身上都是伤。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家南侧是马某1的房子,2010年6月17日凌晨3:20分听见响声后又闻见浓浓炸药味。我知道一个情况是马某1的大女婿叫皮某皮,是在宝丰城娘娘山一带矿上干副业队的,几个月前煤窑整顿他干不成了,我想炸药应该是他那个时候拉回家的。我家被损坏的物品价值x元。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家是在马某1家老宅的东北角,新宅的北邻,我家离爆炸现场7米。被炸坏的东西合计x元。

(11)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我家被炸坏的东西总价值为x元。

3、鉴定结论

(1)平顶山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对宝丰县公安局从爆炸现场提取的送检的材料检验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铵离子。

(2)宝丰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赵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马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地点、具体位置及现场的相关情况。

5、书证

(1)陕西省平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皮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2)陕县公安局刑警中队观音堂中队证明,证实2010年7月2日16时30分,该队侦查员高海伟、孙红飞在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观音堂的兴隆煤矿矿区将河南省宝丰县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皮某某抓获。

(3)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关于:2010.6.17宝丰县X镇爆炸案炸药含量的分析意见证实,炸药为硝铵类炸药,估算炸药含量为x克。

(4)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豫)公(刑)鉴(痕)字【2010】X号爆炸炸药量分析意见书证实,2010年6月17日宝丰县X镇马某1家老宅炸药爆炸炸药量在13.8—18.6公斤之间。

(5)大营镇政府证明证实,在2001年6月16日宝丰县X镇X村马某1家爆炸案中,援助受损群众共计现金x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非法存放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皮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皮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皮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冬梅

审判员杨松枝

审判员牛克横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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