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宾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艳娟,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河南宾馆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宾馆的委托代理人韩劲松,被上诉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元,退还河南宾馆。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宁宇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扈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