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省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复议人省勘查院因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洛宁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的(2010)宁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省勘查局认为洛宁法院以申请复议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罚款25万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洛宁法院(2010)宁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
本院在审理期间,申请复议人省勘查院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省勘查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省勘查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O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