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9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4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八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徐某不服,以上诉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主动中止犯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应依法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某淮
审判员李显娥
审判员胡书海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