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非法购买、出售假币罪,于1999年12月23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冉江华
代理审判员蒲开明
代理审判员侯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文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