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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荣梅,周口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39岁,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荣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被告于2005年以双方感情不合为由,离开原告后双方就失去联系。由于双方分居多年,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5年8月分居至今,被告回台湾后不落不明。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本应相互爱护,互尽夫妻义务,可以2005年8月由于家务琐事原、被告开始分居,被告至今未音讯。被告的这种行为属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刘红侠

审判员晋京豫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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