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X号。
负责人刘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
原审被告廊坊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南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廊坊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费2636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