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生于1974年。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48年。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联建协议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及其兄张金富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各一本及6000元办证活动费。2010年4月26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国祥、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玉建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