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62年。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乙,女,生于1987年。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丙,男,生于1936年。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丁,女,生于1938年。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男,生于1959年。
委托代理人张驰、李某戊,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东风汽车技术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杨某己,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该站副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该站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杨某丁;董某某与原审被告南阳市东风汽车技术服务部生命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元,退回上诉人李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杨某丁2930元,退回上诉人董某某4160元。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李某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明